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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层网络建设的通知

  (一)乡镇(街道)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统一领导监管专干、协管员、信息员和社会监督员开展各项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质量档案。
  (二)监管专干负责落实县区政府和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监管站安排的工作任务,指导、协调协管员、信息员和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收集、汇总日常监管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协管员、信息员和社会监督员负责落实监管专干安排的工作任务,在各自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收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信息,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监管站。
  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一)各县区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站和‘一专三员’履行监管职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要切实担负起保障辖区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层网络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制订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落实目标考核,兑现考核奖惩和举报奖励,实行责任过错追溯制度。
  (二)各县区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加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同时要全面掌握各乡镇(街道)组织领导机构的建设情况和相关人员名单,主动指导监管专干、协管员、信息员和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困难,充分发挥监管基层网络的作用。
  六、努力形成基层监管长效机制
  各县区质量兴县(区)领导小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及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对基层监管站及监管人员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素质,使其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要制订和完善基层监管人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奖励制度以及信息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管理,努力形成基层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补充监管人员,保持监管队伍相对稳定。要做好监管信息的收集、汇总、 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确保监管信息畅通,监管资源共享。村 (社区)协管员、信息员、社会监督员应于每月月底向乡镇(街道)监管站报送1次工作信息;乡镇(街道)监管站对自己开展通知情况和各村(社区)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后,于下月上 旬向县区质量兴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次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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