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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的意见
(新政办[2010]19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险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保险业健康发展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保险需求日趋旺盛。2006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号),随着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力度的加大,保险机构快速增加,保险规模不断扩大,保险功能不断增强,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截至2010年9月底,我市保险机构达31家,保险业对我市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致使当前我市保险行业发展中出现一些新问题:一是监管体制不到位;二是内部管理不规范;三是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四是群众满意度认可度不高。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保险业的发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当前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确保我市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保险工作的领导,将保险业的发展列入“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险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保险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与保监部门和驻地保险机构的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引导辖区内保险机构针对在贯彻保险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工商、人行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做好监管工作。要加强与保监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支持、配合保监部门履行监管职能。
  三、加强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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