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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担保贷款程序

  第八条 自愿申请
  创业贷款申请人向市中小企业局领取、填写《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申请表》与《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并同时准备以下材料:
  (一)个体经营业者: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经营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申请人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4.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或相关资产证明;
  5.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二)小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贷款卡编码;
  2.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出资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决定申请融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
  7.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8.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9.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第九条 政府部门推荐
  借款申请人在上述材料齐备后,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市中小企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性,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创业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情况、还款来源和反担保能力;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在《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签署推荐意见,对不具备推荐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可提供第三方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该第三方必须是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以及国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及在借款人不按时归还贷款时同意从该第三方收入中扣还贷款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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