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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融资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全民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向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条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基金担保对象为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取得《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后自主创办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均在徐州市区。重点扶持在大学生创业园内的企业。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担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经营创业项目所需的基本技能,且已取得项目经营要求的各项许可证明;
  (二)个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及经济违法行为,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三)在金融机构无到期未结清的金融债务;
  (四)能按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的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额度与期限

  第六条 创业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第七条 担保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展期。对于确需展期的,由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合作银行确定借款申请人在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偿还债务本息的前提下,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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