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办公室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组分为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办公室组织材料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现场评审组按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综合评审得分高低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将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交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形成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市政府和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及市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报市长审批确定获奖者。一般在质量月期间,由徐州市人民政府发文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同时授予证书、奖杯及奖金。
第五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或组织质量工作有关人员,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每年10万元,列入预算,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布。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服务或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