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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决定[失效]

  (一)在徐州行政区域内〔含六县(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三年以上,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或工程、服务达标;
  (五)企业的主导产品、工程或服务科技含量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组织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二)近三年内有被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定方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依据为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逐条评分后得出总评分,满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如有多家企业或组织得分达到600分及以上,按得分高低排序,一般得分最高者获奖。如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600分),则当年度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于每年度4月份开始,八月份评定结束,九月份颁奖。办公室负责制订工作文件,明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并在市政府和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我市主流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经发改、经信、统计、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确认的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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