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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4日)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决定
(徐政规〔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推动我市企业和组织积极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表彰我市在质量经营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树立我市质量管理标杆,引导和激励我市更多的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徐州市市长质量奖。其评定和管理依据《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见附件)实施。

  附件: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徐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市市长质量奖”是徐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产型或服务型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资格审核、材料审核、专家现场评审、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为评定程序,以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社会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已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上每年评定的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为1~2家,以制造业为主,兼顾服务业和农业,如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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