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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借调招聘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借调招聘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0]20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口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是普查工作的主要力量。配备一支责任性强、素质较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队伍是确保人口普查圆满成功的基础和关键。为认真做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两员”借调、招聘工作,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及《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借调、招聘和培训工作细则》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待人和气,作风正派,为群众所信任。

  (三)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能独立工作,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普查指导员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工作经验,熟悉普查区情况。

  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借调和招聘范围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主要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重点选聘在基层锻炼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者、社区计生专干、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人员和保安、机关单位年富力强的人员、曾参加过各类普查特别是人口普查且有一定入户调查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普查队伍中。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加普查工作。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借调和招聘办法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地要充分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以借调为主,少量招聘。县级人事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各部门、单位切实做好“两员”借调工作。县级普查办公室要坚持“保质保量、择优选用”的原则,对选调人员严格考察,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调换,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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