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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二)妥善处置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按照债务性质,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级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三)分类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各地区、各部门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

  2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股权结构,通过市场化途径实现商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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