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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宁乡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宁乡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10〕133号)


宁乡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核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了推进你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县以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基价,住宅在基价的1.5%以内、其他建筑项目在基价的2.5%之内,由县物价局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具体标准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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