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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电〔2010〕110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湖南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利于农村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以下简称同价资金)安排和使用,加强同价资金监管,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电网管辖范围内市、县(含直管、控股、代管公司)。

  第三条 同价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促进改革、全面同价;统一提取,及时拨付;统筹平衡,合理分配;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同价资金计提标准: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0.039元,居民生活用电趸售电价中每千瓦时提取0.03元。

  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同价资金免征增值税及其他附加。

  第六条 同价资金专项用于弥补农村供电所所辖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和农村供电所工作人员薪酬开支。

  第七条 省电网范围内同价资金由省电力公司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统一计提。

  第八条 同价资金的分配应统筹考虑各地农电收支平衡,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执行到位。经费分配主要参考农村销售电量、农电定编人数、抄表户数、农电标准成本、运维业务计划、地域差别等因素。

  第九条 同价资金分配流程:每年由省电力公司提出计提范围内的同价资金分配方案(其中,省电网控股和代管单位逐县单列),报省物价局审核;省物价局结合上年同价资金执行情况,核准批复当年年度同价资金分配方案;省电力公司按核准的年度分配方案,进行项目和月度细分,按月执行,并于年底将当年执行情况和下年安排建议报告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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