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用地扶持保障

  6、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物流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物流项目用地需求;经批准开山、填海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10年。

  7、实行优惠的物流用地政策,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中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8、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使用权。推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9、物流企业利用原有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符合规划且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性质不变。

  10、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物流项目,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全额返还企业。

  11、收取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扣除土地管理业务费等税费后,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返还物流园区管理机构,专项用于物流园区的开发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12、经市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用地,按《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意见办理。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3、建立福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主要用于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物流产业规划、园区建设、物流人才培训、标准制度制定、产业发展研究、国际合作、企业奖励等,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4、支持物流企业的品牌建设,鼓励参与创建国家级等级企业,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可给予10万、30万、50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在福州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给予30%奖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