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0】262号)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97号)文件规定,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属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
二、基金管理
(一)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收支由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管理。
(二)对门诊统筹基金的筹集、医疗待遇,医疗管理服务执行统一标准,经办服务统一流程。
三、签约服务
(一)医疗服务机构的确认
1、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签约医疗机构”),应从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
(1)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
(2)医疗保险定点的相对偏远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
(3) 医疗保险定点的学校(所、园)所办医疗机构。
2、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分布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各区县下达下一年度签约医疗机构计划数量,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计划数量和签约医疗机构条件择优选择医疗机构,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确定,确定的门诊签约医疗机构名单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城区内的签约医疗机构两年内年均签约门诊服务参保人员不足3000人的,新一轮将不再列为签约医疗机构,各区县可根据市下达计划数量另行选择签约医疗机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确认,递补新的签约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的签约服务
1、参保人应在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辖区内签约医疗机构集中组织下,履行签约手续,填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签约医疗机构与参保人签订两年服务协议,参保人协议期满应按规定续签下一轮门诊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