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法制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向陈述人发出听证会出席通知,并附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及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等材料。
听证会出席通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内容;
(三)参加听证的有关要求;
(四)联系方式和人员;
(五)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陈述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就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陈述材料提交给市法制办并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当提前告知市法制办,经市法制办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在听证会上代为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需要旁听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到市法制办进行登记。
市法制办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旁听人员,并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通知其参加。
第三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期举行。因故确需变更的,市法制办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查明听证人、陈述人到会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陈述人,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会规则、纪律并告知相关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注意事项;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部门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四)陈述人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五)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陈述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七条 陈述人按照下列顺序发言: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部门;
(二)支持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三)持有不同意见的陈述人;
(四)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五)专家陈述人。
主持人在保证陈述人有平等的发言机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发言顺序。
持相同或者相似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的,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