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听证的准备
第六条 市法制办经初步审核,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拟定听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听证会举行前,市法制办应当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并根据本办法和听证会的具体情况制定听证实施方案。
听证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的具体事项;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听证人、听证秘书人选;
(四)陈述人产生的方式或办法;
(五)旁听人员的条件和数量。
第八条 市法制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通过《安阳日报》、安阳市人民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包括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事项;
(三)陈述人、旁听人的人数、报名条件和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听证公告的要求,向市法制办提出以陈述人的身份参加听证会的申请,并在申请时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的观点。
未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的申请无效。
第十条 陈述人的申请人数超过听证公告规定人数的,市法制办应当按照持不同意见的人数大致对等的原则,确定陈述人名单。
陈述人的申请人数不足听证公告规定人数,但市法制办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均为陈述人。
陈述人的申请人数不足听证公告规定人数,市法制办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听证会的或者陈述人的申请人员未登记反对意见的,听证活动可以取消,市法制办应当通知申请人员。
第十一条 市法制办可以根据陈述人的申请报名情况和实际需要,指定或者直接邀请下列人员为陈述人: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三)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或者市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