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听证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听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安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的听证活动,增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以举行听证会形式,公开听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意见、建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听证应当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重大或者疑难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听证:
(一)对是否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较大争议的;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三)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要求进行听证的;
(四)需要进一步收集信息、了解民意的;
(五)市法制办认为需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五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1名,由市法制办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听证会设听证人1至3名,由市法制办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听取意见、搜集信息,并对陈述人进行询问。
听证会设听证秘书1至2名,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办理听证的准备工作和其他具体事项。
听证会设陈述人10至20名,由市法制办确定或者邀请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提供信息、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