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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十四)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12年前(含)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城市规划区外的各类行业棚户区改造后职工需进入城镇安置的,最迟应在2011年5月底前向当地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安置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应在2011年6月底前确定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外各类行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原县域内实施,情况特殊确需跨县域实施的,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得到落实的同时,各地要加快建设用地的整理,依法依规完成征地拆迁等工作,及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提供可建设用地。不能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应及时调整用地计划,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或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确保按期开工建设。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十五)严肃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快查清和处置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等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分类限期完成整改处置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报告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省政府。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闲置土地信息核实结果及时通报同级银行、证券监管部门。

  (十六)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大对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结合《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实施,做好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坚决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各市(州)要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结果于12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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