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五)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优惠政策标准,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六)加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各地要继续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要积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
三、加强住房建设和用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七)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要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察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预安排,并将确定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
(八)加快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审批。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九)严格土地出让规划和建设条件。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