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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10]32号 2010年12月08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印发以来,我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房价走势平稳。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上涨过快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完善调控政策措施。各市(州)要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细化和完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的相关措施。实施细则应于12月中旬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已出台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和完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要根据实际,明确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调控合力,切实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考核与问责。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层层抓落实的考核问责机制。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对市(州)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严格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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