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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明确×××机关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日期、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子邮箱地址等。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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