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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第三部分 公用事业单位


  公用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单位)的目录提纲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部门目录编制标准确定。应主要包括单位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服务及监督电话;单位办事依据、条件、流程、期限、收费情况和办理结果;单位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追究及处理办法;其他与服务或执法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等。

  附件2: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一、编制原则
  (一)稳定性
  从编制成本和可操作性上考虑,目录结构的设计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经常有大的变动。
  (二)关联性
  编制目录时既要注意处理上、下级机关以及横向机关之间的关系,又要从方便公众查阅需求出发,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公开信息编制政府公开信息目录, 同时,将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但非本部门形成或发布的文件尽量编入目录,并就发布机构和相关责任做出说明。
  (三)标准性
  目录的编制应当参照国家和本规范确定的格式和标准。
  (四)精简性
  目录的编制应尽量考虑检索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在编制上应统一方法、统一格式。
  二、目录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原则上设置三级类目,分为固定类目和非固定类目两种,一级类目为了固定类目,二、三级类目为非固定类目。固定类目由本《规范》确定,不能随意变更;非固定类目可根据需要自行设定或扩展、缩减目录层次。具体的目录分类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分类及编号》(附件7)。
  本分类为市级分类编目方法,各县区目录分类参照本《规范》进行,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县区的一个部门处理。
  三、编制要求
  信息目录由编制说明和目录数据两部分组成,分为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
  (一)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是目录前面用以说明目录编制目录的作用的部分。它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目录层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目录数据项
  纸质目录至少由信息名称、文件编号、产生日期、内容概述、索取号等数据项组成。电子目录从管理和检索体系的完整性出发,应包含信息名称、文件编号、产生日期、发布机构、公开属性、内容概述、公开形式、索取号等全部数据项。
  1.信息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或表达信息中心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无论信息以何种格式出现,如文本、表格、图片等,都必须有信息名称。如果信息是文件形式,则信息名称就是该文件正式公开的标题。假如该信息没有正式标题,则应创建一个尽量简短且能准确反映信息内容的标题作为信息名称。信息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别名。
  2.文件编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件编号包括文字号、标准规范文件的统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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