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
(京人社发〔2010〕5号)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防止和打击各种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根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现发布《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基金安全,防止和打击各种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根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实名就医。
第四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伪造、涂改医疗保险票据、处方、病历、医疗文书的;
(二)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的;
(三)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并发生医疗费用的;
(五)冒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的;
(七)经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五条 参保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