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海事、农渔(渔政)部门负责检查海上作业人员、海上养殖、出海捕鱼人员的转移工作落实情况,确保100%转移。
(8)各级防风责任人负责检查渔排、围内鱼塘、危房、低洼地等群众的转移工作落实情况,确保100%转移。
(9)公安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转移群众的财产安保工作。同时负责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群众安全。
(10)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实施封桥、封路,或视情建议市三防指挥部下达封桥、封路指令。
(11)教育部门通知全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停课,并负责做好到校学生、老师的防风安全工作。
(12)口岸部门视情停止通关,并做好滞留口岸人员和车辆的庇护工作。
(13)通信、供电部门部署通信、供电系统防风工作,保证防风抢险电话和电力畅通。
(14)民政部门开放全市庇护场所(临时庇护场所视情况及时开放),集中力量做好庇护场所管理工作,确保基本生活物资到位。
(15)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负责灾区和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转移群众的卫生防疫工作,以及伤病人员的救护工作。
(16)驻珠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17)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值班,按本部门预案做好防风工作,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随时准备执行各项防风任务。
(18)各级政府、各级防风责任人把防风工作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领导靠前指挥,责任到人,确保防风工作落实到实处。
4.2.4 I级预警应急响应(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镇市三防指挥部指挥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全市防风紧急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各区全力做好防风工作。
(2)各区主要领导坐镇区三防指挥部指挥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3)驻珠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投入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4)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全力以赴参加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5)除抢险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留在安全地方避风。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1)风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逐级分部门上报市三防办和相关单位。
(2)市三防办将特别重大的风情、险情、灾情,即时报告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中心。
(3)灾情信息由市三防办统一确认,适时向社会公布
4.4 新闻报道、宣传
市委宣传部负责防风新闻报道工作。新闻报道以准确、公正、及时、客观为原则。
新闻媒体在每年汛期进行1~2次防御气象灾害知识和措施等相关宣传,并在气象灾害发生时及时进行全市防风抢险工作开展情况报道。
4.5 应急响应解除
I级应急响应解除由市政府批准后生效;其他级别应急响应解除由市三防指挥部批准生效。
应急响应解除后,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区防疫工作;修复水毁工程和通讯设施、公路等;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风信息畅通的责任。在防风时,通信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确保防风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风通信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2 技术保障
市、区水务(利)部门、各级三防防风抢险专家咨询组抽调人员负责抢险技术支持。
5.3 抢险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统一指挥,各部门、各行业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区、镇(街道办)要组织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先期处置队伍;如遇特大险情,驻珠部队、武警为主要抢险队伍,区、镇(街道)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合抢险。
水利工程出险以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区水务(利)局、镇水利会组织的相关水利建设单位为主体抢险队伍,辖区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合抢险。
5.4 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公安、海事部门负责防风时的物资运输、抢险救灾车船,以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5 医疗保障
由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赶赴灾区进行巡医问诊,指导灾区开展伤病员救治、消毒隔离、疾病预防等工作。
5.6 治安保障
以公安部门为主,属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联动配合,负责维护防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必要时抽调武警部队配合维护防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社会治安稳定。
5.7 物资保障
5.7.1 防风抢险物资保障
(1)市、区三防指挥部根据国家防汛物资储备有关规定,按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2)各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
(3)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用本区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向市三防指挥部提出申请援助。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5.7.2 生活物资保障
以属地政府为主,发改、财政、科工贸、民政等部门为辅为灾区和庇护所群众提供基本生活物资保障。
5.8 经费保障
市、区财政每年预留一定的防风救灾专项资金,保证防风救灾应急需要,由监察、审计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三防办分配下达。
6 善后工作
防风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各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行业要加强灾后救灾复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救灾复产工作小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复产工作,做好灾区基本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各级三防部门负责灾情的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等工作,负责向上级单位汇报灾情及抗灾救灾行动情况,据实做好防风工作总结。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