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易后难原则。
农产品生产基地,特别是认证基地和标准化生产基地,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大户等,要严格按照《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积极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安排专人进行数据录入工作,使用规范标识或电子标签,确保与生产技术标准、质量监测报告、档案记录、进出货登记台帐等相衔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溯源。通过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示范带动,逐步推动标识管理的全面实施。
(三)统一规范原则。
严格按照《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规范、明确标识。
七、工作要求与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就是给食用农产品赋予“身份证”,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质量安全状况,对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培育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二)强化监管,规范标识。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标识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首先要确保其质量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强化监管责任,实行科学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按照《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完善和规范食用农产品标识。包装上市的食用农产品务必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等要素;建制镇(街道办)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属于裸装或散装、鲜活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以挂牌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标示,标识牌应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开展广泛的宣传,是全面贯彻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在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农产品集贸市场和街道、村委会等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