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珠海市水产养殖(海水)科学技术推广站作为我市的政府监管系统试点单位,安装政府监管系统软件,依托网络进行信息联动对各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试点企业进行监管,达到监督规范企业水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的目的。同时,在我市水产养殖企业、销售企业、超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等进行推广。
4.各级检测部门、推广机构要积极参与到畜禽、大米、蔬果、食用菌等农产品的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工作中,将质量追溯体系逐步扩展到畜禽、大米、蔬果、食用菌等所有农产品方面的应用和推广,从而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链条。
5.对畜、禽类产品养殖、屠宰、销售实行动物免疫检疫电子脚环、电子耳标、不干胶贴、印章和挂牌等形式的管理标识。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相关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格的牲畜耳标等标识定点生产企业,组织做好耳标等标识订购和供应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招标确定的牲畜耳标等标识生产企业名单要报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汇总,在网站上统一公布,并报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备案,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牲畜耳标等标识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畜禽防疫档案,并相应增加畜禽标识代码(也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和用药记录等内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建立畜禽防疫档案,根据目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做好与免疫档案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四)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赴各地检查运行情况,解决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总结追溯体系构建情况。各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按照《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
(五)推进、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验收,组织验收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试点区建设情况,并逐步宣传、推进。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纠正。适时召开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总结大会。
六、实施原则
(一)重点实施原则。
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重点在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选择对经常食用、产销规模大、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用农产品实施标识。如蔬果、粮油、禽畜产品和水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