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具体实施,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方案需报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职责与任务
为确保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各相关单位要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加强督查,严格执法,共同推进农产品标识管理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负责对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统筹、规划、协调工作。一是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组织召开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专项会议,组织举办相关培训,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评估、验收、总结。二是对全市建制镇(街道办)级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裸装或散装、鲜活食用农产品进行电子标签、挂牌标识或其它方式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化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品”认证基地,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规范标识,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档案、台帐。三是逐步实施农产品质量追溯办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和进入市场的水产品标识明确制度,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跟踪、产品质量可追溯。四是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执法工作。
(二)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合法注册登记的食用野生动物标识工作。一是负责对合法注册登记的食用野生动物标识管理工作的规划、宣传、检查、执法、评估、验收、总结。二是对合法注册登记的裸装或散装、鲜活食用野生动物实施电子标签、挂牌或其它明确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配合和协助做好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相关工作。一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全市建制镇(街道办)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名册,建立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实施对象档案,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和入市水产品标识明确制度。二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建制镇(街道办)级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电子标签和挂牌标识,并对标识查询系统进行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对标识牌内容进行更新、维护。三是指导和督促销售者建立健全市场销售台帐和记录,建立流通信息登记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四是加强市场巡查,依法依规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