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规定》),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增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切实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范围
(一)目标。
2010年11月1日前,全市建制镇(街道办)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基本实行标识经营。
(二)范围。
标识范围和要求按《规定》执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必须包装或附加标识方可销售,鼓励个人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包装和标识。
根据目前我市食用农产品经营实际,建制镇(街道办)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属于裸装或散装、鲜活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实施以电子标签、挂牌或其它适当的方式明确标识。
三、组织机构
为贯彻实施《规定》,全面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成立珠海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