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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29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9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矿区范围由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公告,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法办理采矿登记后,取得采矿许可证。”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形外,寿山石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国家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二、对《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内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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