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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沼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沼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农经发〔2010〕1058号)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农委(农林局、农业局):

  根据国家有关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农村沼气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项目申报质量,现将2011年农村沼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2011年中央预算内农村沼气项目主要支持建设农村户用沼气、500立方米以上(含500立方米)厌氧发酵池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乡村服务网点等农村沼气项目。

  二、建设内容及要求、补助标准及对象

  2011年中央预算内农村沼气项目安排的原则、建设内容、建设要求、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均比照2010年有关要求执行。

  三、其它要求

  1、户用沼气项目。每个县(市、区)申报户数为800户以上(含800户),需填写《2011年农村户用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附件1)及《2011年农村户用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自愿建池农户名单汇总表》(附件4)。省级农村清洁能源专项资金原则上将减少安排户用沼气项目。

  2、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报:(1)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业主为行政村村委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2)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已建养殖场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5万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5万羽以上,在建养殖场符合以上养殖规模要求,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设计了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完成了养殖场畜禽舍等主体工程建设;(3)建设地点符合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规定,不在本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其中,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且租用土地协议中未限制发展养殖业或建设沼气工程;(4)具有资金自筹能力,业主应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企业资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信证明;(5)企业防疫工作有效,具有畜禽(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畜禽(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6)具有沼气利用和沼渣沼液消纳能力,项目应建设为农户供气、企业(场)自用或发电等沼气利用设施,严禁沼气排空,具有足够农田或园林消纳沼渣、沼液,或企业(场)具备其他沼渣、沼液消纳渠道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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