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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三、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四、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15号)
  五、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六、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七、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八、天津市行政联合执法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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