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
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三、《
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四、《
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15号)
五、《
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六、《
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七、《
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八、《
天津市行政联合执法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