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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以全面贯彻落实《纲要》为契机,完善设置规划,依靠条例、规划和标准,进一步压缩和整合屠宰厂的设置。以规模化为载体,实现集约化,达到标准化。
  一是全省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严格控制在342家以内。原则上,常住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市城区不超过3家,其他设区市城区设2家,县 (市)城区设1家,能够通过配送保障供应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远离市、县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乡镇、农村、边远山区和海岛,可根据客观需要设1家小型屠宰场点,其中可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的,不单独设点。
  二是鼓励城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在确保产能减量大于增量的前提下,鼓励关闭中小型屠宰厂(场)及小型屠宰场点,设置大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被关闭的中小型屠宰厂(场)及小型屠宰场点可以购销网点和分割配送点的形式,融入到大型屠宰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体系。
  (二)严格执行标准,加强屠宰管理
  2011年底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省设置规划的有关规定,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审查,对到期达不到等级要求或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屠宰厂 (场),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不符合设置规划数量布局要求的屠宰厂(场),要予以关闭。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要符合市小型屠宰场点布局方案,且符合《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其生猪产品仅限规定区域范围内销售。
  (三)引导企业升级改造,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对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定点屠宰企业,进一步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链运输、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标准化改造,严格执行屠宰操作和同步检验等制度,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可追溯制度,鼓励屠宰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提升技术水平,并通过相关体系认证。
  (四)实施肉类品牌化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
  鼓励骨干屠宰企业提高冷鲜肉生产能力和配送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创新体制和机制,引导企业向养殖、销售终端两头延伸,结合协调“产加销”各环节,提高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产业化经营;鼓励企业通过建设生猪养殖基地、“厂场挂钩”和统一配送等方式,扩大自养或协议生猪供应规模;支持企业发展肉品分割配送中心,创建自主品牌,加强品牌店连锁网点建设,扩大品牌肉销售市场。完善代宰服务和白条肉配送制度,积极引导代宰企业转向自营和品牌化发展。
  (五)保护环境,坚持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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