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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培训费用”,不包括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一)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关闭、停业、转行或解散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该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以外,不予支持;如果该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或合理理由或劳动者曾经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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