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移送管辖的;
(二) 送达延误的;
(三) 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的;
(四) 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 因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六) 其他合理的事由。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申请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或虽已受理但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起诉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仍继续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审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逾期受理或裁决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出现企业主逃匿或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卷函调阅相关案卷。
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结上述案件的裁定书,及时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十五条规定申请仲裁,后又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原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经审理该调解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确认其效力并作为裁判依据。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条第二款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