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查生产、加工环节是否依法生产。一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合法证照;二是检查获证企业是否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三是检查生产、加工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四是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伪造、变造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二)严查销售环节是否依法经营。一是检查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二是检查是否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所销售产品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三是检查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三)严查建筑工程是否依法使用。一是检查是否认真做好建筑钢材进场登记管理,是否履行进场报验义务;二是检查是否履行复检义务;三是检查现场加工是否改变产品质量;四是检查所使用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次行动由工商部门牵头,质监部门、城乡建委共同参与。各级工商、质监部门和城乡建委要高度重视,务必于2010年11月17日前完成对接并制定本区域的具体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分解任务,细化分工,确保专项检查行动得到落实。各部门应落实1名分管领导负责专项行动,并由各部门执法办案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共同组成联合行动领导小组。11月18日下午5:00前,由各区县工商(分)局将行动方案和联合行动领导小组成立情况报市工商局。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工商、质监部门和城乡建委在联合检查行动中要发挥各自的职能及优势,配合开展案件线索移交和调查取证工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案,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要深挖源头、摸准流向,力争查办一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质监部门在查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案件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或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要及时通报工商部门或城乡建委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在查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案件中,要及时将产品所属生产企业通报质监部门,产品已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要及时通报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在查处建筑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钢材的案件中,要及时将产品的生产、流通情况分别通报质监或工商部门。切实加强联合执法,做到追根溯源,彻查违法行为,实现无缝监管,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在行动过程中采取的独具特色的工作举措、取得的重大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件等,要及时上报,有条件的要同时上报行动的影像资料,市工商局、质监局市和城乡建委可在内部网络、刊物或工作信息中发布。需要向政府汇报或向社会公开发布的,由工商、质监部门和城乡建委共同进行。各级工商、质监部门和城乡建委要主动联系当地的新闻媒体,以新闻发布、专栏专刊等形式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宣传专项执法行动取得的成效,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次专项行动检查阶段于2010年12月31日结束。各区县工商、质监部门和城乡建委分别于2011年1月8日前将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书面总结报市工商局、质监局和城乡建委(报送渠道:工商部门报送市工商经检执法局,质监部门报送市质监局执法督查处,城乡建委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联系方式见附表2)。市工商局、质监局和城乡建委于2011年1月12日前共同形成专报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