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通过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方案设计审查后,市住建局与建设单位签定《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内容、规模、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设单位持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向规划部门申办《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任务。
3公共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必须按照要求在开发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久拖不建、擅自降低标准、擅自改变项目功能。
4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市住建局(市公建办)同意,建设单位可对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合同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提出,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5市住建局依法对建设单位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
(4)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
(5)配套公共建筑测绘成果报告;
(6)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它资料。
市公建办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监管部门搭建信息共享的监管系统平台,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管。从开发企业诚信认定、资质管理、预售许可等环节,对公共配套建设实施综合监控管理,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开发企业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项目位置,或者不按照上述规定时序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四)综合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按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当告知市住建局(市公建办),并同市住建局组织规划、土地、财政以及接收主体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对已经完全履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市住建局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市住建局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整改达到建设合同约定要求后,市住建局出具确认证明。建设单位履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义务的,相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移交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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