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整理后开发建设的地块,由土地统征单位、土地整理单位负责统征或整理范围内相应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建设费用直接计入土地成本,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2含有应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招拍挂土地地块,在进行建设费用测算后,相关费用计入土地招拍挂的起始价组成部分,确定招拍挂条件。土地竞得者按条件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3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建设。
4对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供地,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
按上述第1、2种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实施前应由市公建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移交接收主体
政府投资或政府委托代建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按项目配套功能和管理职责,由市住建局(市公建办)牵头,承担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单位,向设施所在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移交。设施所在辖区政府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公共配套设施运营管理监督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公共配套设施性质、功能不变。
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以下简称四区),高新区相关项目的接收主体为:
1中小学等教育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社区级体育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4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5街道办事处用房的接收主体为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社区用房、社会服务中心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7派出所用房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部门。
8四区范围内市本级财政及国有公司投资新建农贸市场的接收主体为市场发展中心。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的农贸市场不移交。
9公共绿地的接收主体按绿地的性质和位置分别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或市园林局。
10公厕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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