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进行。由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明确调查组组成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8 保障措施
8.1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各州(市)人民政府以及本预案涉及的省直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行动预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8.2 救援队伍保障
(1)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统计表见附件4)。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区组织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2)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以及大型企业集团,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3)本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工作组组成单位联系电话表见附件5);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建立省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监控系统,配备视频指挥系统。逐步建立省、州 (市)、县(市、区)三级指挥监控系统。
(2)建立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各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相应的通信、摄影和办公器材。
(3)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发“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物资信息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库”、 “应急救援专家信息数据库”。
8.4 技术保障
(1)省级专家技术工作组组长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专家档案,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其他各工作组组长单位要建立本工作组专家或专业人员档案,并抄送本类事故专家技术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
8.5 资金物资保障
(1)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统计表见附件6),统一负责全省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各工作组组长单位每年要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置队伍、专家组的装备情况以及物资、器材的储备、消耗和报废情况。
(3)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补助经费,用于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补助.救援物资的补充、更新、置换和安全生产救援演练。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和物资准备。
8.6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给予支持。
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2)培训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3)演练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演练,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7 监督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2)随着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省安委办要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事故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