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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7)昆明铁路局:负责铁路工程、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路网与信息安全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8)中国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按照民航上级管理部门授权,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9)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0)省农业厅: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和农业机械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1)省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2)省卫生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药品的组织协调。
  (13)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调查取证及有关信息上报工作。
  (14)省水利厅: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5)省民政厅: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16)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参保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17)省财政厅:负责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等有关规定,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18)云南省军区、武警云南省总队: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19)省外办:负责事故灾难涉外事项的处理。
  (20)省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新闻发布工作。
  (21)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
  (22)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在省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有关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省直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3.1.2 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
  3.1.3 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和部门,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3.1.4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逐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事故报告单位要做好事故续报工作,重特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3.1.5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现场指挥部、省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3.2.1 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同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3.2.2 省直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3.2.3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接到重特大事故和符合启动本预案规定的事故报告后,省安委办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立即成立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通知有关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省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图见附件2)。
  4.1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I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Ⅱ级响应: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或者 50人至9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州(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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