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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6)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7)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1.4 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包括被困或者下落不明)、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
  (2)超出州(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州(市)行政区域和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应急委的领导下,由省安委会统一指挥、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当地政府应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的统一调度。下级政府预案要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
  (4)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管理和指导、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5)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省级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或主管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机制以及跨部门联合预警处置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及省应急委派出省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有关行业(领域)的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领导、省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担任,成员由事故有关的省级部门领导组成。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明确重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长单位和参与单位。
  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部和抢险救援、通信信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治安交通、专家技术、资金物资保障、新闻宣传、善后处理等工作组。现场指挥实行州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组长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省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
  2.2 应急处置综合协调机构
  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是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省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2.3 省安委会工作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驻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督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应急委、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
  2.4 省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和修订本预案,及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负责各类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3)监督、指导、协调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开展工作。
  (4)与事故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5)负责重要信息的接报、传达,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5 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5.1 现场指挥部
  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在事故发生地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州(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和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州(市)、县 (市、区)有关部门领导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 (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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