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10]12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O-O年八月五日
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工作。
第三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试生产(运行)申请和竣:正环境保护验收。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以及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