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乡低保机构建设,按照有机构理事、有人员办事、有资金和条件干事的要求,健全城乡低保工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县(市、区)民政局成立低保中心,根据保障规模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素质高、业务精、有责任心的人充实到低保工作队伍。县(市、区)低保工作机构应安排落实5-10名专职工作人员。乡镇(办事处)要有低保办公场所,设立低保受理窗口。在不增加机构人员编制的情况下,配备3-5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配置具备数据传输条件的电脑。社区和村委会要有明确的低保办理场所,设有固定的低保公示栏,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1名。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村委会)的低保专职人员要实行报告制度。充实到社区基层的低保人员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用公开招聘等市场化方式选择人员,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各县(市、区)要按照工作需要安排落实低保工作经费,切实保障低保工作正常运转。要按照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评估标准》的要求,工作经费按当地低保对象人数确定。根据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不同级别,按每个低保对象每年不低于7元、4元、5元的标准列支工作经费,以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正常开展。
建立对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年度定期培训制度,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办事处)要定期召开低保专干例会。要创造条件,组织低保工作人员学政策、学法律、学经验,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
各地要把城乡低保工作基础设施逐步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进一步增强低保工作保障能力,不断改善为民服务条件,切实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二)建立健全城乡低保标准科学制定和自然增长机制
各县(市)要科学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制定要体现城、乡统筹制定和一体化调整。要由民政部门牵头结合统计、物价、财政部门测算本辖区内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各类消费支出,结合居民收入和物价上涨指数,参考周边地区城乡低保标准,再加上或减去适当调整数,最后经过相关评议批准和备案程序后,以政府名义出台文件。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县(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的价格指数,社会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逐步提高补差水平。
(三)制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方法
低保家庭收入的核定,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低保工作的基础,必须科学制定。要采取基本信息核对和传统调查方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家庭收入。
各县(市)要逐步成立信息比对中心,市区统筹成立信息比对中心。由民政部门会同人社、残联、公安、房产、税收、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收集低保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劳动能力、社保金发放、车辆交通证照、工商执照核发、税收缴纳、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信息,建立低保待遇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比对信息提供的情况,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准确核对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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