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国家和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4-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省出资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省人民政府新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2.省出资企业或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需追加的资本金投入;3.购买企业股权、股份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企业职工安置费 (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4.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补助下级政府支出、向政府其他预算调出支出等。
第三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 (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编制办法和收支科目;
(二)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四)报告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
(六)负责收取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七)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本预算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措施;
(二)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四)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编报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编制、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四)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第四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预算单位根据省出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年度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