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财政厅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单位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和支出组成。
第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省出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
(三)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 (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3-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预算调入收入、中央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条 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标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10%-20%征收;拥有全资子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按集团公司 (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20%征收;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全额上交;(三)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 (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全额上交;(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