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甘肃省领军人才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六)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面向企业创新人才设立客座教授、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
(七)引导和规范科技人才交流。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和在校研究生,在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企业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八)推行科技金融配套改革。加强与政府投入有效结合的金融支持,积极引入风险投资。通过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加大科技创新风险投资规模。积极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同时,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采用贷款贴息、科技担保及保险补助、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科技型企业上市工作补助等更有效的方式进行扶持。
(九)鼓励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融资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科技企业通过信托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技术创新发展资金。
(十)建立促进企业提高研发投入的联动机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企业主管单位和相应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引导与支持,督促所属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将作为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引导支持的重要依据。
(十一)加强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的统计。各市州、县市区统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和国家《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如实填报相应科技活动和创新活动的情况。
(十二)加强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的考核评价。开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情况的分析评价,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专利授权量等纳入市州、县市区政府的工作绩效考核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指标,大幅度增加研发投入的权重,对研究开发费用视同利润来计算考核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