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建立合理的民间资本投入回报机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并可在投产初期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32.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保证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外办)
(四)进一步改进完善民间投资服务。
33.调整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范和下放核准权限。(省发展改革委)
34.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环保厅)
35.各市、县(区)要切实改进政务服务,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施行网上并联审批。(各市人民政府)
36.改进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省统计局)
37.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民间投资者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38.完善中介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39.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省工商联、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五)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40.抓紧建立健全民间投资工作协调机制,把民间投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民间投资增长目标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把民间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考虑,把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库统一协调调度。(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41.积极引导、充分吸收民间投资参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等战略平台的支撑能力、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等方面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皖江办、江南和江北集中区管委会、有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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