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
25.推动徽商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银行加快发展,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加快组建村镇银行。继续大力发展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设备租赁等各类融资机构,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商务厅)
26.积极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27.积极推进民营企业直接上市。(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28.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一视同仁。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29.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符合点供条件的,可安排点供计划指标。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淘汰关停企业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
30.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主创新,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的,均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清理涉及投资的中介服务收费,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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