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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探和合理开发,支持投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采煤塌陷地治理等领域。(省国土资源厅)

  9.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园区。(各市人民政府)

  10.积极通过项目招标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独资或与国有企业参股、联合,参与江南和江北承接产业转移省级集中区建设。(江南和江北集中区管委会、省皖江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11.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重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

  1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13.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省卫生厅、各市人民政府)

  14.推动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省民政厅)

  1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体育局)

  17.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

  18.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19.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20.鼓励民间资本境外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21.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小企业贷款财政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资金,以及小企业上市融资的财政补贴和奖励。(省财政厅)

  2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切实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产品服务,积极开展存货、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3.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质押贷款。(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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