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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0〕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7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鼓励和引导全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全面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1.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大中型企业合资合作。(省国资委)

  2.鼓励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3.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支持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民航机场集团)

  5.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铁路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集团)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7.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建设方式投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鼓励民间投资者在获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参与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服务。(省通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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