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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七)网站网校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安全员等)的身份证原件、相应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八)由学校与企业法人合资开办教育类网站网校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

  (九)申请开办教育类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类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模式、质量保障体系、教学管理制度、网上教学资源、师资、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十)根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的受理,采用一年集中两次受理的方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1-30日和10月1-30日(节假日除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1-30日和11月1-30日(节假日除外),其中3月30日和4月30日,10月30日和11月30日分别为相应的截止受理日。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查实,申办机构弄虚作假,取消申办机构该次申办资格。

  第十三条 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审批部门应当在相应的截止受理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过程中,受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审批结果分为“批准”和“不批准”两类。对拟批准的,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众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依法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教育类网站网校举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站网校的监管。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若内容涉及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以及电子公告(含BBS)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十七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当向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并在教育类网站网校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文号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的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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