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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其他单位举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教育类网站网校的申办审核、年度审核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五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类网站网校不得冠以“中国”、“中国教育”字样;未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教育类网站网校不得冠以“重庆”、“重庆教育”字样。

  第六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网络学院”、“开放大学”等名称或在网上以学校、学院的名称注册域名和建立相应的网站网校,进行招生以及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

  第七条 管理权限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位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他单位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核同意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办教育网校,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第十条 申请开办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当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受理时间内,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向相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或交验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申办审批表(附件1);

  (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证明材料;

  (三)申办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

  (四)申办机构情况介绍;

  (五)申请开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基本内容报告及其信息来源授权发布证明材料;

  (六)申办机构有关教育类网站网校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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